根据《江西警察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》的要求,为了让新任课和任新课的教师尽快适应教学工作,帮助新教师掌握教育教学基本技能,提高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,特制定本规定:
一、新任教师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师岗前培训,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。
二、新任教师必须按照教研室的安排,跟班听课一轮以上,并应承担拟开课程的辅导、答疑、讲座课、实验课等有关教学环节的工作。
三、新任教师必须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,熟练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、重点和难点,熟悉教材并收集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资料。
四、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,按规定要求写好教案和讲稿,教案必须经教研室主任审查,教师认真修改完善后报系(部)主任批准。
五、对新任教师,教研室应组织至少2课时的试讲,经同行老师评议,教研室主任批准,系(部)主任审定认可后报教务处备案,试讲通过者方可上课。
六、教研室要安排一名中级职称以上教师担任新任教师的教学指导工作,通过老教师传、帮、带,帮助年轻教师提高教学能力,丰富专业知识。
基础理论教研部
2016年11月18日(修订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