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学制度

当前位置网站首页>>教学科研>>教学制度>>正文
  • 基础理论教研部新任教师的有关规定
  • 来源: 发布于:2017-10-11 13:28:56 阅读:10 次 字体:【

  • 根据《江西警察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》的要求,为了让新任课和任新课的教师尽快适应教学工作,帮助新教师掌握教育教学基本技能,提高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,特制定本规定:

    一、新任教师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师岗前培训,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。

    二、新任教师必须按照教研室的安排,跟班听课一轮以上,并应承担拟开课程的辅导、答疑、讲座课、实验课等有关教学环节的工作。

    三、新任教师必须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,熟练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、重点和难点,熟悉教材并收集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资料。

    四、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,按规定要求写好教案和讲稿,教案必须经教研室主任审查,教师认真修改完善后报系(部)主任批准。

    五、对新任教师,教研室应组织至少2课时的试讲,经同行老师评议,教研室主任批准,系(部)主任审定认可后报教务处备案,试讲通过者方可上课。

    六、教研室要安排一名中级职称以上教师担任新任教师的教学指导工作,通过老教师传、帮、带,帮助年轻教师提高教学能力,丰富专业知识。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基础理论教研部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20161118日(修订)